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网民法学备考:监护人的职责与监护的终止
2015-09-16 10:54 张家界人事考试网 http://changde.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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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人的职责主要 有以下几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 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 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 代理人。”被监护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 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 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二、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 关系才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 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监护人行使辞职权。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应有辞职权:(1)年满70周岁;(2)病重,长期卧床;(3)正在服兵役;(4)长期在监护人居所地之外的地方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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