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网民法学备考:监护人的设定
2015-09-15 09:28 张家界人事考试网 http://changde.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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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的复习也已经到了最关键之处,作为政法干警考试中的必考科目之一,民法学的备考也是非常关键的,而对于首次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考点知识的记忆与积累,这样才能取得考生的最后胜利,为此,小编特整理了监护人的设定这一高频考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尚有委托监护及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选定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尚待完善、补充。
(二)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 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 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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