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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张组〔2015〕2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科:
现将《张家界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9日
张家界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有效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对象,是指市直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以及区县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市委和各区、县党委管理干部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指标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出勤、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考核内容,把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作风建设等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临时性重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要科学设计考核指标,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的标准和权重。
各单位应结合公务员平时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需要,根据岗位责任、服务承诺及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评估指标等,制定出本单位的《公务员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将机关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分解细化到最基本单位(科、室),然后再由基本单位将这些工作目标分解到每个公务员。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公务员平时考核中,达到以下标准的,定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好;
(2)依法行政的服务水平高,依法办事的操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思路清晰,谋划工作能力强;熟悉基层情况,熟练解答业务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指导;依法办文、办事、办会的操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积极进取,工作作风好,模范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无责任差错,无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4)工作实绩突出,圆满完成所分配的各项工作,质量好,效率高;
(5)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6)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的。
2、公务员平时考核中,达到下列标准的,定为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较好;
(2)依法行政的服务水平较高,依法办事的操作能力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熟悉业务,思路较清晰,谋划工作能力较强;了解基层情况,能解答业务问题,进行工作指导;依法办文、办事、办会的操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较强,能勤勉尽责,工作作风较好,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无责任差错,无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4)工作实绩明显,顺利完成所分配的各项工作,质量较好,效率较高;
(5)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称职等次情况的。
3、公务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一般;
(2)依法行政的服务水平一般,依法办事的操作能力一般:掌握本职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基层情况,能解答业务问题;依法办文、办事、办会的操作能力一般;
(3)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一般,能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
(4)工作实绩一般,能基本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情况的。
4、公务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差,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差;
(2)依法行政的服务水平低,依法办事的操作能力较弱:基本掌握本职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
(3)工作责任心差,工作作风差,不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
(4)工作实绩差,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出现责任差错,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
(5)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谋取不当利益,或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纪和违禁行为;
(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的;
(7)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况的。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被确定为“优”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 15%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督查。
第九条 各单位在平时考核时设立考核工作小组,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一般应包含有单位负责人、人事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公务员代表。
平时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拟定本单位平时考核的具体方案;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平时考核工作小组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季度组织实施。主要以每日自我记实和主管领导每月审核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依托办公网或其他网络系统,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化平台,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各单位必须于当年二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送交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指标。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工作目标(结合绩效考核任务指标),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时限、标准、数量、质量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确定每名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指标。
(三)个人工作记实。公务员以日、周、月或阶段性工作为周期记录平时工作情况,主要记载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度、工作绩效、出勤、奖惩等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如有未完成的工作要写明主客观原因。
(四)领导审核评鉴。公务员个人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估意见。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工作记实和个人小结,结合所在部门意见和服务对象反映等情况,客观公正地写出评鉴意见。主管领导评鉴每月进行一次。科(股)室工作人员的主管领导为科(股)室负责人,科(股)室负责人的主管领导为分管科(股)室的领导。
(五)确定并公示考核结果。公务员个人在每季度末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备案表》,单位的考核工作小组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召开一次平时考核工作会议,由主管领导讲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公务员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思想作风等方面表现作出评价,审核确定公务员当季度的考核结果。同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本人若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及时向单位平时考核工作小组提起复核。
(六)考核结果备案。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将平时考核结果登记备案,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优秀等次人选一般在平时考核至少有1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平时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有2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1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有3次以上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2次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平时考核中被确定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要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应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借调、执行援外等因工作需要离开原单位的公务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平时考核可由所赴单位提出评鉴意见,原单位确定平时考核等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所赴单位按公务员岗位职责进行平时考核。在考核季度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该季度平时考核。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和处分期内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间的平时考核等次均参照年度考核相关等次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平时考核按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公务员,根据问责的情形,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道歉、停职检查等问责的,当季度平时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处理的,当季度平时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编辑:hnhuatu0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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