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6 17:08:36 张家界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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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9月18日,我们要迎来各地区的政法干警的考试,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的测试,这部分内容包括了法学的两大核心学科即刑法学和民法学,而且此卷分值为150分,由此可见,是否能够真正的掌握这两大基础核心法学科目成为了致胜的关键。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专家将从真题的角度出发,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复测试性的真题,并对今年的备考给予大家启迪。
例题一: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这个知识点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屡次进行考查,在实际生活中,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语言很少使用,对其分类并没有多大的应用价值,但却极具考试价值,可以说属于考生们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众所周知,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灭)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本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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